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立法機關的歷史


年 度
1843 設立在英國統治下的立法局,連總督在內,共有4名官方議員(總督兼任議員及主席)。
1844 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
1850 委任首兩名非官方議員。
1857 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1名非官方議員。
1884 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7名官方議員及5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1名華人。
1896 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8名官方議員及6名非官方議員。
1929 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8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3名華人及1名葡籍人士。
1976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3名的官方議員(包括5名當然議員),以及23名非官方議員。
1983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9名的官方議員(包括4名當然議員),以及29名非官方議員。
1984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9名的官方議員(包括4名當然議員),以及32名非官方議員。
1985 立法局舉行有史以來首次選舉後,共有11名官方議員(包括四名當然議員),以及46名非官方議員,其中22人由總督委任,12人由功能組別選出,1人由全體市政局議員推選,1人由全體區域市政局議員推選,另外10人由各區全體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出。
1988 增設兩名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以取代兩個委任議席。
1991 總督在立法局議員中委任1人為副主席,負責主持立法局會議。立法局成員包括4名當然議員(包括總 督,他仍為立法局的主席及議員,但不再出席該局的會議),18名委任議員和39名選任議員(選任議員中,21人由功能組別選出,另外18人則由全港各地方 選區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
1993 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議員,並於2月將立法局主席一職移交一位由全體非官方議員互選出來的議員擔任。
1995 在英國統治下之最後一屆立法局60名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其中30名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20名由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10名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局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
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3月24日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決議通過成立臨時立法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於1996年12月21日選出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推選委員會亦負責選出第一屆行政長官。
1997 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開首次會議,選舉臨時立法會主席。臨時立法會隨後繼續在深圳舉行會議,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改為在香港舉行會議。
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於1998年5月24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由 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一屆立法 會的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起,為期兩年。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於2000年9月10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二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4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6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二屆由2000年10月1日開始。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於2004年9月12日舉行,共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三屆由2004年10月1日開始。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於2008年9月7日舉行。現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四屆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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