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
(1) |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2)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3)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4)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5)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6)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7)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8)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9)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 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 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 定;及 |
(10)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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