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第四屆立法會議員履歷




圖:項目符號

第四屆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主席職權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


根據《基本法》第71條,立法會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在第四屆立法會於2008年10月8日舉行的首次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獲選為主席。根據 《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須主持立法會會議決定立法會會議議程及開會時間;在休會期間召開特別會議;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以及行使立法會 的《議事規則》所訂明的其他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 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 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 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今日立法會

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立法會的組成

第四屆立法會由60位議員組成,其中30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30位議員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

第四屆立法會的選舉已於2008年9月7日擧行。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四屆立法會的任期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為期4年。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1人出任。


立法會選舉

有關立法會選舉的資料,請瀏覽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


立法會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 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 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的會議

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每星期三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其議程可包括: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滙報及發言、發表聲明、提出質詢、 審議法案,以及進行議案辯論。行政長官亦會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向議員簡述有關政策的事宜及解答議員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進行,讓市民 旁聽。會議過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委員會制度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審核及批准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內務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由立法會交付的法案。此外,立法會轄下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的成效。


申訴制度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公眾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每周有6位議員輪流當值,監察申訴制度的運作,並向處理申訴個案的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職員作出指示。同時,議員亦輪流於當值的一周內"值勤",接見已預約的申訴人(包括個別人士及申訴團體),討論其申訴事項。
項目符號 立法會申訴制度
項目符號 當值議員轉交立法會轄下各委員會的事項
項目符號 申訴統計數字
項目符號 2011年第四季辦理完竣的投訴個案摘錄
項目符號 在未來數周當值的議員
項目符號 立法會議員與申訴專員舉行的會議
項目符號 投訴表格

立法機關的歷史


年 度
1843 設立在英國統治下的立法局,連總督在內,共有4名官方議員(總督兼任議員及主席)。
1844 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
1850 委任首兩名非官方議員。
1857 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1名非官方議員。
1884 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7名官方議員及5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1名華人。
1896 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8名官方議員及6名非官方議員。
1929 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8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3名華人及1名葡籍人士。
1976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3名的官方議員(包括5名當然議員),以及23名非官方議員。
1983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9名的官方議員(包括4名當然議員),以及29名非官方議員。
1984 立法局共有最多可達29名的官方議員(包括4名當然議員),以及32名非官方議員。
1985 立法局舉行有史以來首次選舉後,共有11名官方議員(包括四名當然議員),以及46名非官方議員,其中22人由總督委任,12人由功能組別選出,1人由全體市政局議員推選,1人由全體區域市政局議員推選,另外10人由各區全體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出。
1988 增設兩名由功能組別選出的議員,以取代兩個委任議席。
1991 總督在立法局議員中委任1人為副主席,負責主持立法局會議。立法局成員包括4名當然議員(包括總 督,他仍為立法局的主席及議員,但不再出席該局的會議),18名委任議員和39名選任議員(選任議員中,21人由功能組別選出,另外18人則由全港各地方 選區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
1993 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議員,並於2月將立法局主席一職移交一位由全體非官方議員互選出來的議員擔任。
1995 在英國統治下之最後一屆立法局60名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其中30名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20名由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10名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立法局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
1996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3月24日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決議通過成立臨時立法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於1996年12月21日選出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推選委員會亦負責選出第一屆行政長官。
1997 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開首次會議,選舉臨時立法會主席。臨時立法會隨後繼續在深圳舉行會議,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改為在香港舉行會議。
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於1998年5月24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一屆立法會由 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10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一屆立法 會的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起,為期兩年。
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於2000年9月10日舉行。《基本法》規定,第二屆立法會由60人組成,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24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議員6人,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二屆由2000年10月1日開始。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於2004年9月12日舉行,共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三屆由2004年10月1日開始。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於2008年9月7日舉行。現有60位立法會議員,其中分區直接選舉產生議員30人及功能團體選舉產生議員30人。立法會的任期為期4年;第四屆由2008年10月1日開始。